第十二条

有效

在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进行旅游开发,应当遵守有关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生态、资源保护的要求,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旅游服务设施、服务网点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