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练江流域水功能区划、综合治理专项规划以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时,应当书面征求汕头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意见,实现相关规划目标的协调统一和措施的相互衔接。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