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供热用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城镇供热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逐步将城镇中尚未享受集中供暖的居民区、传统街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寺庙等纳入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