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供热前未进行注水、试压、排气、试运行并按期通知热用户的,未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办事程序,未及时处理热用户反映的供热问题的,由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