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州行政区域内城镇建设规划区、建成区集中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服务和用热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依法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身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是指从供热单位获得热能的单位或者个人。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