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二十条有效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省级气象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按照资质等级开展相应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接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出具失实、虚假检测报告。州级气象主管部门应当为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单位建立信用档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