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法规修改、废止决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该法规和法规修改、废止决定通过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报告连同该法规文本及其说明和必要的资料一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的法规,还应当附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