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表决第四十三条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需要搁置审议或者暂不付表决的,由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搁置审议满两年,或者暂不付表决满两年且没有再次列入会议议程审议的法规案,由代表大会主席团向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必要时,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