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按照本规则第五章第二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