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一个代表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
(一)大会主席团提出的法规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一个代表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