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七条有效有关机关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充分考虑妇女的特殊权益,必要时开展男女平等评估。妇女和妇女联合会认为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妇女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