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禁止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制止或者查处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