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在规划、建设基础设施时,应当考虑妇女的特殊需求,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厕所和母婴室等公共设施。城市公共厕所女性厕位与男性厕位比例应当提高到3∶2,人流集中的场所比例应当提高到2∶1。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