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在规划、建设基础设施时,应当考虑妇女的特殊需求,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厕所和母婴室等公共设施。城市公共厕所女性厕位与男性厕位比例应当提高到3∶2,人流集中的场所比例应当提高到2∶1。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