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培养和选拔配备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重视对少数民族女干部的培养和选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成员。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