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依法征收拆除的建筑物中留存的雕刻、壁画、建筑构件等,具有文物收藏价值的,由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具有利用价值的,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负责回收利用。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