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区)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防控工作,健全新型警务运行模式,完善立体化、信息化、智能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市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漳州110”能力建设,推进现代信息技术与警务实战融合运用,提高队伍快速反应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

县(区)公安机关应当强化“再快一秒、止于未发”理念,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根据辖区具体情况建立专门的接警处警、巡逻应急警察队伍,负责辖区内的巡防工作。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