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城乡社区建立网格员、民警(辅警、警务助理)、专门工作队伍共同参与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提升应急响应能力。

市、县(区)公安机关应当支持城乡社区建设以治保会、护村队、志愿者等为主体的巡防队伍,开展社区巡逻、治安防范、纠纷调处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