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进口货物、物品,应当留存进口货物、物品的合法来源证明,建立进货、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进口货物、物品合法来源证明包括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纳税凭证、进货发票、运输单证、依法拍卖成交确认书等商业单证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合法来源的材料。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