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燃气安全第五十二条有效管道燃气经营者发现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但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作业者停止施工,并向当地人民政府燃气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施工单位、作业者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下有不明燃气管线,或者燃气管线实际走向、位置与地下燃气管线资料不符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管道燃气经营者、当地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