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履行安全使用义务,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燃气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及配件、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装置。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