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通过电子标签、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实现燃气气瓶充装、检验、运输、销售、配送等环节全过程可追溯信息化管理,提升燃气气瓶充装、流转智能化管理水平,按照规定及时报废和注销超过使用期限或者不合格的燃气气瓶。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