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城乡建设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