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城乡建设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