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燃气设施建设应当统筹城乡燃气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构建安全可靠、满足需求的燃气供应格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燃气发展规划,加大对城乡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推进工业聚集区、产业园区和符合燃气发展条件的农村地区建设燃气管网并使用管道燃气。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城乡燃气设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