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每年清明节所在周为本自治县殡葬改革宣传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普及科学知识,破除封建迷信思想,倡导丧葬新风尚,引导全社会理解、支持和参与殡葬改革。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殡葬移风易俗、厚养礼葬的宣传活动,弘扬文明殡葬新风。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带头移风易俗,推动殡葬改革,以文明形象引领社会新风尚。

个人应当摒弃殡葬不良习俗,遵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以及其他行为规范,遵循公序良俗,主动移风易俗。

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