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文明治丧示范区内办理丧事,应当就近到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

在文明治丧示范区外办理丧事,可以不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进行。但是,不得在城镇街道、公路、广场、机关、学校、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

办理丧事应当遵守市容市貌、噪声、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规定,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产和生活。

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