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在文明治丧示范区内办理丧事,应当就近到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在文明治丧示范区外办理丧事,可以不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进行。但是,不得在城镇街道、公路、广场、机关、学校、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办理丧事应当遵守市容市貌、噪声、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规定,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产和生活。地方法规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