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调哈尔滨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配合其做好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工作,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水源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设置隔离防护、视频监控、监测预警等设施设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覆盖、移动、改动,或者损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或者监控监测设备。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