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实行保护区制度。

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具体范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水质标准的相应要求。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