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保护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规定第十二条有效穿越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公路、铁路、桥梁以及非排放污染物的地下管道(线),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和事故应急防护设施,防止污染水源。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