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在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农业种植、经济林种植;

(二)使用化肥;

(三)从事围网养殖、坑塘养殖、肥水养殖;

(四)从事餐饮、露营、野炊、放牧、捕鱼、洗刷物品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