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生态环境、水务、住房建设、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制度,组织对水源保护区进行巡查,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乡级河长、村级河长应当按照河长制规定,组织开展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乡级河长应当组织开展定期巡查,村级河长应当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对违法行为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