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道里区、双城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环境卫生治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类集中收集水源保护区内产生的生产、生活垃圾,并在水源保护区外进行无害化处置;生活污水应当集中收集,并在水源保护区外处理达标后排放。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