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源保护区设置与管理第十三条有效严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辆驶入松花江新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公安机关应当在水源保护区划定禁止通行区域,设置禁行标志。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