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三章 开发项目建设第十三条有效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一)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