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二章 开发企业第十一条有效开发企业依法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各地不得再设置其他开发市场准入条件。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取得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开发项目)。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