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开发企业依法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各地不得再设置其他开发市场准入条件。

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取得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开发项目)。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