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建立地方红十字会组织,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行业红十字会,在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开展红十字工作;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可以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在本地区、本单位范围内开展红十字工作。

省、市、县红十字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红十字会和基层红十字会的工作。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