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文化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公示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证照;
(二)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管理、培训;
(三)依照批准的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四)不得以色情或者变相色情的方式提供服务;
(五)禁止赌博;
(六)不得噪声扰民、污染环境和妨碍交通;
(七)灯光、音响、消防、卫生及其他经营设施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许设置封闭、重叠包厢;
(八)依法诚信经营,缴纳税费;
(九)遵守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