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文化市场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或者经营地点,应当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变更许可、备案;文化市场经营者歇业或者终止营业的,应当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或者申请注销。

文化市场经营场所改建、扩建、合并或者分立时,其经营者应当事前到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手续,重新领取许可证。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