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