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