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施工单位应当对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进行回访和保修,向建设单位作出有关使用、保养、维护的说明,并签署工程保修证书。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