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工程勘察设计成果完成后,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单位或者建设监理单位组织的图纸会审和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参加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含主要隐蔽工程)和竣工质量验收;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并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对重点工程、超高层建筑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