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打草场管理,对割草期、采种期、留茬高度、采割强度、轮割轮采、预留草籽带等作出明确规定,加强监督检查。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打草。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