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对旗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具体适宜载畜量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旗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核。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