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五级林(草)长制责任体系,明确工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落实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细化考核指标。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