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二十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设立、公布违反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规定的投诉举报电话、信箱,及时核实处理违法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草原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在草畜平衡区超载放牧和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的行为。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