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配合、协助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开展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工作,不得阻碍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