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义务,不得超过核定的适宜载畜量放牧,不得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草原经营权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依法向发包方备案。通过流转经营草原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按照承包合同及流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