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十三条有效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实施禁牧休牧的范围、休牧时限等,并在显著位置设立相关标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擅自移动禁牧休牧标志。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