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