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报所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按照要求储备必需的应急物资,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