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专项预案。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